缴纳散工供款。
适用人士包括:
(1) 根据劳动关系的一般制度,透过合同在雇主的支配及领导下工作,并收取报酬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包括受聘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登记的企业于外地分支或代理机构工作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2) 公共行政工作人员,但不包括已在退休及抚恤制度登记的在职公务员。
雇主应于开始聘用雇员紧接的供款月份内,向社会保障基金注册。例如:雇员于8月入职,雇主便须在10月注册。
适用人士包括:
(1) 雇员为配偶、具事实婚姻关系或同膳宿且属第二亲等内亲属;
(2) 根据学徒培训合同或融入就业市场的职业培训制度建立关系的雇员;
(3) 已在退休及抚恤制度登记的在职公共行政工作人员;
(4) 其他年满18岁或以上的澳门居民,但须在提出登录申请登录前12个月中至少有183日身处澳门。
帐户拥有人因下列理由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期间,亦视为身处澳门的时间,但必须向社会保障基金提供充份证明:
(一) 就读由当地主管当局认可的高等教育课程;
(二) 住院;
(三) 住所在内地且:
(1) 年满65岁者;
(2) 未满65岁者,基于健康原因,尤其因须接受非住院护理、姑息治疗、康復服务或须家人照顾;
(四)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为在社会保障基金注册的雇主提供工作;
(五) 负担住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配偶、任一亲等的直系血亲或姻亲的主要生活费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工作;
(六) 公务、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而担任职务或履行其他公务;
(七) 基于人道或其他适当说明的理由,行政长官在听取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的意见后,得许可帐户拥有人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期间视为身处澳门的时间。
一般情况下,年满65岁的帐户拥有人可申请提取个人帐户内的全部或部分结余。如未满65岁,但符合法律要件的帐户拥有人可申请提前提取款项,详情可浏览社会保障基金网页上的款项的提取。另外,帐户拥有人每年只可提取个人帐户内全部或部分款项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