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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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一般资料
- 设立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设立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 (简称“非强制央积金”) 旨在加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及对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作出补足。
- 非强制央积金个人帐户由哪些子帐户组成?
个人帐户可由以下3类子帐户组成:
政府管理子帐户:由社会保障基金负责管理,主要用作记录及管理政府分配的款项,以及由其他子帐户转入的结余;
供款子帐户:由基金管理实体负责管理,主要用作记录及管理供款计划的供款;
保留子帐户:由基金管理实体负责管理,主要用作记录及管理因劳动关系终止时由供款子帐户转入的结余。 - 根据法律规定,子帐户内的款项可以互相转移,是否有规则需遵守?
转移规则如下:
(1) 须转移整个子帐户的结余;
(2) 政府管理子帐户每年只可转出及转入各一次(但不影响在同一申请内将多个子帐户的款项转移至政府管理子帐户),由社保基金批准;
(3) 供款子帐户及保留子帐户的转移,没有次数限制,通知基金管理实体即可;
(4) 劳动关系结束或公积金个人计划终止供款时,才可转移供款子帐户的款项至保留子帐户或政府管理子帐户。
- 公积金个人帐户拥有人与非强制央积金个人帐户拥有人有什么不同,需要办理手续吗?
《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法律于2018年1月1日生效,公积金个人帐户拥有人会自动成为非强制央积金帐户拥有人,其帐户的结余会自动转入非强制央积金帐户拥有人的政府管理子帐户内,无需办理任何手续。
- 设立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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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强制央积金投放项目
- 供款将会由政府进行投资?
不是。是由市场的基金管理实体负责投资,雇主及雇员、个人计划供款人向基金管理实体供款及购买基金。
- 基金管理实体是否可以将其设立的开放式退休基金,登记成为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的投放项目?
基金管理实体可向社会保障基金申请,将其管理的已获澳门金融管理局批准设立的开放式退休基金,登记成为非强制央积金的投放项目。
- 如何查询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的投放项目?
社会保障基金将于批准后刊登退休基金名单供市民查阅,并在社会保障基金网页公佈。
- 能否将供款投放到政府管理子帐户?
不能。政府管理子帐户主要是用作记录及管理政府分配的款项,以及由其他子帐户转入的结余,并非供款帐户。
- 能否将政府管理子帐户的结余转移到供款子帐户及保留子帐户进行投资增值?
可以。
- 会否对基金管理实体进行监管,以保障帐户拥有人的权益?
金融管理局负责按现行法例监管基金管理实体、其业务代理人、退休基金的投资组合及其运作等,以保障帐户拥有人的权益。
- 供款将会由政府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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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的获得
- 帐户拥有人可何时及如何取得其帐户的资讯,例如﹕结余?
帐户拥有人可透过社保基金网页查询政府管理子帐户的基本资讯(例如结余及利息收益);若需查询关于政府管理子帐户内更详细的资讯,则可登入资讯平台查阅,该等资讯一般会每月更新。而有关供款子帐户及保留子帐户的资讯则可于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资讯平台查询,或联络基金管理实体索取有关资讯。
- 如何获得各项退休基金的回报、风险及收费等资料?
可于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资讯平台查询,或联络基金管理实体索取有关资讯。
- 雇主可以透过什么渠道得知已属于雇员或仍属于自己的权益归属金额?
可联络基金管理实体索取有关资讯。
- 帐户拥有人可何时及如何取得其帐户的资讯,例如﹕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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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共同计划与私人退休金计划的衔接
- 雇主决定参加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对旧雇员及新入职雇员有何影响?
雇主衔接到非强制央积金后,原已参加私退金计划的旧雇员可选择衔接至非强制央积金,或选择留在私退金,而新入职雇员则只可参与非强制央积金。(详情请参阅“公积金共同计划与私人退休金计划的衔接”)
- 假设雇主于私人退休金计划所设立的供款计算基础上限为澳门币50,000元,衔接到非强制央积金后,上限是否下调至澳门币33,280元?
非强制央积金所定的是基本标准,法律已明确若私退金计划的设定较央积金所订者更有利于雇员,则衔接时必须继续适用,上述例子雇主衔接到央积金,供款计算基础上限必须维持为澳门币50,000元。
- 衔接后,以往在私人退休金计划的供款时间会否计入非强制央积金的供款时间内?
私人退休金计划与公积金共同计划的供款时间须合併计算。例如:雇员已在私退金计划供款5年,第6年选择衔接到非强制央积金,继续供款2年后离职。私退金与公积金共同计划都必须以7年作为计算。
- 可否将私人退休金制度的个人供款计划(例如市民以个人身份在保险公司参加的私人退休金计划)与公积金个人计划衔接?
不可以。
- 如雇员经衔接加入公积金共同计划后离职,可否将私人退休金计划的权益转入非强制央积金?
可以,但须自帐户拥有人取得私人退休金计划的权益之日起计3个月内,填妥专用表格,可向社会保障基金申请将相关权益转入其个人帐户。
- 雇主决定参加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对旧雇员及新入职雇员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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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共同计划-雇主
- 雇主参加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有什么优惠?
在税务法例所定限制内,为釐定雇主在所得补充税及职业税的可课税利润,雇主向公积金共同计划作出的供款,在非强制央积金实施首三年内,可享有额外两倍的税务优惠。(详情请参阅“税务优惠”)
- 倘雇主加入非强制央积金,可否只给予部分雇员参与公积金共同计划?
不可以。雇主加入非强制央积金需开放予全部本地雇员选择加入,且需在收到计划生效的通知之日起计10个工作日内通知雇员行使参与权利。但非本地雇员除外。
- 雇主是否有权选择基金管理实体及供款的投放分配?
由雇主选择基金管理实体。雇主及雇员各自为自己的供款部分选择合适的退休基金及投放分配。但当雇员的供款时间符合取得雇主全部供款结余时,即使劳动关系未终止,供款的投放分配亦转由雇员选择。
- 雇主可否申请转换基金管理实体?
可以。雇主与新基金管理实体订立公积金共同计划合同后,提交相关文件到新基金管理实体办理手续,但须经社保基金批准,并不得降低雇员在原基金管理实体获给予的权益,尤其是:雇主供款比率、供款计算基础及权益归属,且不影响供款时间的连续计算。
- 雇主可否由设立公积金共同计划起便将其供款的投放权转予相关雇员?
可以。
- 如何计算需为雇员作出供款的金额?
公积金共同计划的最低标准为以雇员每月基本工资(俗称底薪)的5%进行供款,雇主亦可设定对雇员更为有利的供款计算基础,例如基本报酬(即整份月薪)。
- 雇主如想设定对雇员更有利的供款条件,希望调整供款的计算基础、供款比率、供款计算基础的下限及上限,应如何提出修改?
雇主应透过基金管理实体以修改公积金共同计划的方式进行调整。
- 雇主可否同时提供多间基金管理实体供雇员选择?是否容许雇主于加入非强制央积金时提供优于标准的供款计算基础、供款比率等供款条件?
法律规定的标准仅为最低要求,制度容许雇主提供更有利于雇员的设定,因此,可以同时提供多间基金管理实体供雇员选择,亦可提供优于标准的供款计算基础、供款比率等。
- 对于共同计划的供款条件,雇主可在订立公积金共同计划合同时规定,按雇员职级不同而有所不同,例如经理级供款比率为10%,文员级为5%,雇主是否需就雇员的职级变化通知实体?
雇主应就雇员的职级变化尽快通知基金管理实体,基金管理实体便会按雇员情况不同而作出调整。
- 雇员只工作了一年便离职,因此无权取得雇主供款部分,雇主如何处理该些权益归属?
雇主可使用该款项以缴纳其他雇员的供款,或向社会保障基金申请提取款项,但该笔款项不能获得税务优惠。
- 倘雇员离职,雇主应于何时通知基金管理实体?
雇主应在劳动关系终止的翌月,透过提交基金管理实体指定的专用表格,将劳动关系终止的事宜通知基金管理实体。
- 倘雇主欠交供款,会否有罚则?
基金管理实体及社会保障基金会对雇主作出提醒劝喻。如雇主仍然拖欠供款,依法可被强制征收及被取消临时税务优惠。
- 雇主将雇员供款据为己有,不转交予基金管理实体,会否有罚则?
倘经证实,雇主意图将全部或部分依法从雇员的报酬中扣除的非强制央积金供款不正当据为己有,而不在法定期限届满后六十日内将之缴交予基金管理实体,则处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罚金。
- 参加非强制央积金后,雇主可否申请退出?
不可以。但倘雇主因出现重大经济理由,雇主可向社会保障基金申请,如获批准,雇主可暂停为所有雇员供款最长一年(可按规定提出续期申请)。
- 雇主希望为外地雇员设立公积金是否只能以现时私退金制度形式参与?
是。
- 雇主参加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有什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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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共同计划-雇员
- 雇员入职后何时开始供款?试用期期间是否需要供款?散工是否需要供款?
雇员入职后,不论是否处于试用期或为散工,供款均自雇员书面同意参与该计划的翌月开始。
- 将私人退休金计划衔接到公积金共同计划对雇员有利吗?
对雇员是有利的。非强制央积金规定,雇主在衔接后的供款结余不可以作为解雇赔偿的抵扣。
- 雇员是否有权选择基金管理实体及供款的投放分配?
雇员无权选择基金管理实体,而是由雇主选定基金管理实体,雇员再在该实体已登记成为非强制央积金的投放项目中,选择自己供款部分的投放分配,而当雇员的供款时间符合取得雇主全部供款结余时,可由雇员全权选择雇主及自己供款部分的投放分配。
- 倘劳动关系未终止,根据权益归属比率,雇员供款时间满三年至未满四年可取得雇主供款部分30%,雇员是否有权主宰该雇主的30%供款的投放分配?
不是。由于雇主及雇员的供款是分开记录的,因此只有当雇员的供款时间符合取得雇主全部供款结余时,方可由雇员全权选择投放项目。
- 雇员可否调整供款金额,例如调升供款比率,或就超过供款计算基础上限及下限的部分进行供款?
可以。雇员可透过雇主向基金管理实体提出申请,但每年只可调整1次。
- 雇员离职时,可如何处理供款子帐户内的累算权益?
雇员须对其供款子帐户的权益作以下任一方式处理:
(1) 保留在原基金管理实体开立的保留子帐户内继续滚存(此为当雇员没有指定处理方法的预设选项);或
(2) 转移至政府管理子帐户;或
(3) 倘已有其他供款子帐户,可转移至其他供款子帐户;或
(4) 转至曾在非强制央积金内在其他基金管理实体开立的保留子帐户作整合。
如雇员在劳动关系终止的翌月起计3个月内,仍未申请将其供款子帐户的款项转移至其他子帐户,则原基金管理实体将于上述期间届满的紧接5个工作日内为雇员开立保留子帐户,以记录从供款子帐户转入的款项。
- 雇员转职时,若新雇主已在基金管理实体开立新供款子帐户,则可否把原供款子帐户内的结余直接转移到新供款子帐户?
可以。
- 雇员如何作出供款?
雇员的供款会由雇主从每月工资中扣起,并转交予基金管理实体。
- 倘发现雇主没有为其供款,市民应如何处理?
市民填妥投诉书及提交所需文件予社会保障基金跟进。
- 公共行政工作人员是否可加入非强制央积金?
只可以加入公积金个人计划。
- 非本地雇员是否可加入非强制央积金?
不可以。
- 倘雇主设有公积金共同计划,雇员是否必须参与?还是可自行决定是否参与?
在现时的非强制性阶段,雇员可自行决定是否参与。
- 同时任职2间企业,雇员可否只缴纳一份供款,而2个雇主实体则各自缴纳雇主部份供款?
在现时的非强制性阶段,雇员可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一旦决定参与2个雇主的公积金共同计划,则该雇员须分别向这2个共同计划缴纳供款。
- 雇员是否可因应个人实际情况,要求中止对公积金共同计划进行供款?
不可以。但倘雇主因出现重大经济理由向社会保障基金申请中止供款并获批准,雇员得以此理由向社会保障基金申请中止供款。而双方均中止供款的期间,不会计算为供款时间。
- 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共同计划的供款上限及下限?
供款计算基础上限为澳门币33,280元,雇主及雇员可豁免就超出的部分供款。供款计算基础下限则为澳门币7,007元,如雇员基本工资低于下限,雇员可豁免供款,但雇主仍须供款。但法律容许雇主及雇员共同,或分别就超出部分进行供款。(详情请参阅 “公积金共同计划内容”)
- 雇员入职后何时开始供款?试用期期间是否需要供款?散工是否需要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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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个人计划
- 参与公积金个人计划有什么条件?会否要求于前一历年内至少有183日身处澳门特别行政区?
年满18岁、或未满18岁但已在社会保障制度登录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设立公积金个人计划,并没有其他规定。
- 帐户拥有人可否同时于多间基金管理实体参与公积金个人计划?
可以。但帐户拥有人仅可在每一基金管理实体设立一个公积金个人计划。
- 若雇主没有加入非强制央积金,雇员可否参加公积金个人计划?
可以。
- 雇员可否同时参与公积金共同计划及公积金个人计划?
可以。
- 倘公积金个人计划供款人欠交或迟交供款,是否会有罚则?
需视乎个人计划供款人所选择的基金管理实体会否有罚则。
- 可否一次过提前缴交一年的供款?
不可以。公积金个人计划供款应按月缴交,且设有上限,目前为澳门币3,300元。
- 假设政府管理子帐户目前结余为澳门币56,000元,可申请一次过将全部款项转移至公积金个人计划吗?会否受每月最高供款金额澳门币3,300元的限制?
可以。题述情况属于子帐户内款项的转移,不受每月最高供款金额澳门币3,300元的限制,但须转移整个政府管理子帐户的结余,另需注意,政府管理子帐户每年只可转出及转入各一次。
- 公积金个人计划的每月供款额可否于规定供款的上下限内,因应自己的供款能力而有所增减?
可以,由帐户拥有人以书面方式通知基金管理实体,并于通知之日的翌月生效,供款的调整金额须为澳门币一百元的整倍数。
- 如要求中止对公积金个人计划进行供款,是否有限制?终止供款后,可否提取所有款项?
须通知有关的基金管理实体,另需注意视乎基金管理实体会否对中止供款设有额外收费限制。一般情况下,年满65岁的帐户拥有人方可申请提取全部或部分款项。(详情请参阅 “款项的提取”)
- 参与公积金个人计划有什么条件?会否要求于前一历年内至少有183日身处澳门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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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性基本款项
- 非强制央积金帐户拥有人是否需要一定条件才可获得鼓励性基本款项?每名帐户拥有人是否只可获得一次鼓励性基本款项?
帐户拥有人在发放款项当年的1月1日仍在生,并在前一历年内同时符合下列要件的帐户拥有人,可获得鼓励性基本款项:
(1) 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2) 年满22岁;
(3) 至少有183日身处澳门特别行政区。
每名非强制央积金帐户拥有人只可以获得一次鼓励性基本款项。 - 所计算之历年内身处澳门不足183日,是否无法获分配鼓励性基本款项?
帐户拥有人因下列理由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期间,亦视为身处澳门的时间,但必须向社会保障基金提供充份证明:
(一) 就读由当地主管当局认可的高等教育课程;
(二) 住院;
(三) 住所在内地且:
(1) 年满65岁者;
(2) 未满65岁者,基于健康原因,尤其因须接受非住院护理、姑息治疗、康復服务或须家人照顾;(四)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为在社会保障基金注册的雇主提供工作;
(五) 负担住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配偶、任一亲等的直系血亲或姻亲的主要生活费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工作;
(六) 公务、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而担任职务或履行其他公务;
(七) 基于人道或其他适当说明的理由,行政长官在听取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的意见后,得许可帐户拥有人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期间视为身处澳门的时间。 - 某年政府没有预算盈余特别分配,还会有鼓励性基本款项吗?
如非强制央积金帐户拥有人从未获分配鼓励性基本款项,只要在任一历年内符合鼓励性基本款项的要件,则可于该年享有一次性获分配鼓励性基本款项的权利。
- 非强制央积金的鼓励性基本款项与公积金个人帐户的鼓励性基本款项是否为同一款项?
《公积金个人帐户》法律规定的鼓励性基本款项的发放,视为向非强制央积金个人帐户作出的发放,所以帐户拥有人只会获得一次性的鼓励性基本款项。
- 非强制央积金帐户拥有人是否需要一定条件才可获得鼓励性基本款项?每名帐户拥有人是否只可获得一次鼓励性基本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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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盈余特别分配
- 怎样才能获得预算盈余特别分配?
于公佈预算盈余特别分配的当年1月1日仍在生,且于前一历年内同时符合下列要件的帐户拥有人,可获发放预算盈余特别分配:
(1)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2) 年满22岁;
(3) 至少有183日身处澳门特别行政区。 - 如何计算身处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日数?
帐户拥有人身处澳门的日数基本是以治安警察局提供的出入境纪录为准,只要在一天内曾身处澳门,便计算为身处澳门一日。
- 所计算之历年内身处澳门不足183日,是否无法获得预算盈余特别分配?
帐户拥有人因下列理由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期间,亦视为身处澳门的时间,但必须向社会保障基金提供充份证明:
(一) 就读由当地主管当局认可的高等教育课程;
(二) 住院;
(三) 住所在内地且:
(1) 年满65岁者;
(2) 未满65岁者,基于健康原因,尤其因须接受非住院护理、姑息治疗、康復服务或须家人照顾;
(四)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为在社会保障基金注册的雇主提供工作;
(五) 负担住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配偶、任一亲等的直系血亲或姻亲的主要生活费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工作;
(六) 公务、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而担任职务或履行其他公务;
(七) 基于人道或其他适当说明的理由,行政长官在听取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的意见后,得许可帐户拥有人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期间视为身处澳门的时间。 - 若不参加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供款,会否影响获得预算盈余特别分配的权利?
不会影响获得预算盈余特别分配的权利。
- 怎样才能获得预算盈余特别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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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管理子帐户的收益分配
- 是否每年均会派发收益 ?
是。每年的收益结算日为当年的12月31日,收益会于结算日的翌月内转入个人帐户的政府管理子帐户内,而收益分配的金额会因预算盈余特别分配款项、帐户拥有人是否有提取款项及每年的收益率等情况而有所不同。
- 倘若帐户拥有人于某月的月内已提取款项,则该月份是否仍按一个月来计算收益?
不是。收益分配的金额是以政府管理子帐户于收益计算期内每日的结余作计算,有关收益的计算可浏览社会保障基金网页上的收益计算例子。
- 倘若帐户拥有人已死亡,其遗产继承人于11月申请提取该个人帐户内之所有结余,可否获得收益?
按法例规定,倘帐户拥有人死亡,其个人帐户应于结算后予以取消。由于所有于收益结算日 (12月31日) 个人帐户仍生效之拥有人才有权获得分配收益,因此若遗产继承人于11月申请提取结余,该个人帐户于收益结算日前已取消,所以遗产继承人不会获分配收益。
- 是否每年均会派发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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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的提取
- 非强制央积金个人帐户内的款项何时才可提取?
一般情况下,年满65岁的帐户拥有人可申请提取个人帐户内的全部或部分结余。如未满65岁,但符合法律要件的帐户拥有人可申请提前提取款项,详情可浏览社会保障基金网页上的款项的提取。另外,帐户拥有人每年只可提取个人帐户内全部或部分款项一次。
- 公积金共同计划与私人退休金计划衔接,衔接前、后的累积供款,何时可以申请提取?
属私人退休金计划的累积款项,按该计划规定的条件提取款项;而属公积金共同计划的累积款项,一般情况下年满65岁可申请提款。
- 倘劳动关系未终止,但雇员的供款时间已满10年并取得全部雇主供款部分,且年满65岁可申请提款时,可否提取雇主供款部分结余?
不可以。劳动关系终止前,雇主、雇员的供款是分开记录的,即使符合提款条件,雇员也只可提取自己的供款结余。
- 以“年满六十岁且没有从事有报酬活动”为理由申请提前提款,是每年只可以此理由申请提取款项一次吗?
以“年满六十岁且没有从事有报酬活动”申请提款,60岁至65岁期间只可以此理由提前提取款项一次。
- 年满65岁的帐户拥有人透过何种途径申请提取个人帐户内的款项?
亲临或由他人代交到社会保障基金塔石临时办事处、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及市政署辖下6个市民服务中心,或使用自助服务机办理申请手续。
- 同一提款申请内,可否同时申请提取多个子帐户的款项?
可以,但由于提取款项涉及多于一个子帐户,申请人需在专用表格上指定各子帐户的结算顺序。
- 是否所有人都可使用自助服务机办理提款申请?
下列合资格的个人帐户拥有人,可透过自助服务机办理提款申请:
(1) 年满65岁正收取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残疾金、社会工作局敬老金;
(2) 未满65岁正收取社会保障基金残疾金且超过一年;
(3) 正收取社会工作局特别残疾津贴。 - 提取款项的金额有没有规定?
符合提款资格的帐户拥有人可以申请提取其个人帐户内全部或部分款项,其中基于以下原因提出申请的话,则可提取金额上限为歷年获分配的政府发放款项中尚未被提取的款项,但不包括歷年来倘有的收益。
(1) 因配偶、任一亲等的直系血亲或姻亲的严重伤病而需负担庞大的医疗开支;
(2) 根据第4/2010号法律的规定正收取残疾金,且已收取超过一年;
(3) 根据第9/2011号法律《残疾津贴及免费卫生护理服务的制度》的规定正收取特别残疾津贴。 - 如帐户拥有人死亡,个人帐户内的款项会如何处理?
如帐户拥有人死亡,其个人帐户的最后结余计入其遗产内。而该帐户拥有人的合法遗产继承人透过申请可提取其个人帐户余款,但必须递交有效且合法的证明文件。
- 非强制央积金个人帐户内的款项何时才可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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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提款登记
- 为什么未满65岁人士不可以办理《自动提款登记》?
根据第7/2017号法律《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规定,帐户拥有人须年满65岁才可提款,而未满65岁的帐户拥有人申请提前提取的理由应以文件证明,故必须每年办理提款手续。
- 帐户拥有人是否可以自行指定《自动提款登记》的发放金额?
《自动提款登记》是便民措施,对年满65岁且符合发放条件的帐户拥有人,在有款项分配的年度,将会发放该年度的预算盈余特别分配款项加上倘有的收益,无需再指定金额。
- 办理《自动提款登记》后,款项会于何时发放?
由登记翌年起,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在分配款项当年的8月下旬发放。发放条件:
(1) 列入当年6月中旬公佈的预算盈余特别分配款项名单
(2) 截至当年6月30日已办理该年度的在生证明
(3) 当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未曾申请提取央积金个人帐户款项 - 《自动提款登记》所规定的发放条件之一是列入该年度6月中旬公佈的款项分配名单,是否包括经声明异议重新列入名单的情况?
不包括。
- 如果下一个月才年满65岁,是否可提前办理《自动提款登记》?
须待年满65岁才可办理。
- 可否于办理《自动提款登记》时指明收取款项的银行户口?
不可以。款项会存入帐户拥有人正收取养老金或残疾金的银行帐户。
- 如帐户拥有人在办理自动提款登记后死亡,如何处理?
属帐户拥有人死亡的情况,仍须按照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定到社会保障基金办理继承人提款申请。
- 办理《自动提款登记》后是否可以取消?
可以,但只有6月底前递交的取消申请才会于当年生效。
- 如果某一历年因不符合发放条件而暂停自动发放款项,是否会有短讯或公函通知?
会,7月上旬会以短讯或公函通知,同时于7月或8月下旬寄发提款通知书。
- 如果帐户拥有人死亡,是否需要到社保基金办理终止自动办理提款的手续?
只需向社保基金申报死亡的情况便可。
- 是否可邮寄递交《自动提款登记申请书》?
可以。
- 为什么未满65岁人士不可以办理《自动提款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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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手续问题
- 帐户拥有人不能签名该如何处理?
如帐户拥有人之澳门居民身份证上显示不会或不能签名,应在表格签名处打手指模代替;如因身体问题或年老以致不能签名,可在表格签名处打手指模并注明不能签名之原因。
- 如帐户拥有人为无行为能力人士 ( 例如昏迷、智障、精神病、痴呆症…等无法自行管理财产的情况 ),可否由他人代办声明异议或提取款项?
帐户拥有人可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三亲等内血亲(如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曾祖父母、曾孙子女、兄弟姊妹、父母的兄弟姊妹)或提供照顾者代办。
- 什么人可以作为证人?
只要是年满18岁的澳门居民,例如家人或朋友都可作为证人。
- 直系亲属指哪些人士?
直系亲属是指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孙子女及其配偶、曾孙子女及其配偶等。
- 有何途径可取得申请表格及声明书?
表格及声明书可于社会保障基金网页的 “下载区” 下载,或向相关服务点索取。
- 帐户拥有人不能签名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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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帐户地址问题
- 帐户拥有人如何更改地址?
可以电邮 (at@fss.gov.mo) 、传真 (2853 2840) 、邮寄 (澳门宋玉生广场249-263号中土大厦18楼)方式,透过自助服务机或委托他人到本基金的办事处办理。以上任一方式办理都需提供帐户拥有人的姓名、身份证编号、地址及联络电话。
- 帐户拥有人如何更改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