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制度供款
適用人士
- 根據勞動關係的一般制度,透過合同在僱主的支配及領導下工作,並收取報酬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包括受聘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登記的企業於外地分支或代理機構工作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 屬任何任用方式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但不包括已在退休及撫卹制度登記的在職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僱主註冊
- 所有與他人建立勞動關係的僱主,須於該關係開始的緊接供款月份內在社會保障基金辦理僱主註冊,以履行供款責任。違反者按違法行為所涉及的每一僱員,科處澳門幣200元至1,000元罰款;
- 註冊只需辦理一次,並發予僱主永久性註冊編號。
登錄及供款
- 與僱員建立首次勞動關係的僱主,於該關係開始的緊接供款月份內為有關的僱員辦理登錄及供款。違反者按違法行為所涉及的每一僱員,科處澳門幣200元至1,000元罰款;
- 登錄只需辦理一次,登錄者獲賦予受益人的身份,並獲發給社會保障基金終生受益人編號。
供款金額
按行政長官批示訂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供款金額為:
- 長工:每月澳門幣90元(僱主60元,僱員30元);
- 散工:僱員當月工作滿15日或以上,每月澳門幣90元(僱主60元,僱員30元);
僱員當月工作少於15日,每月澳門幣45元(僱主30元,僱員15元); - 按第4/2010號法律規定,僱主可從僱員之工資中扣除僱員應繳納之供款。
供款的繳納
- 長工:按季度繳納,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繳納前一季度之供款;
- 散工:於僱員工作月份的翌月內繳納。例如:僱員在一月份工作,便應於二月份繳納供款。
供款地點及方式
- 長工供款:
- 社會保障基金望德堂區辦事處、皇朝區中土辦事處、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社會保障及就業專區)或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社會保障專區)
憑專用供款憑單,可以現金、支票或銀行本票(票據抬頭為"社會保障基金")繳納供款,並應以澳門幣支付。 - 市政署轄下指定的市民服務中心及分站
倘當季僱員任職情況沒有變動,憑未經塗改的專用供款憑單,可以現金、支票或銀行本票(票據抬頭為"市政署")、銀聯閃付卡、澳門通卡繳納供款,並應以澳門幣支付。 -
中國銀行澳門分行、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商業銀行、大豐銀行、澳門華人銀行、澳門國際銀行、滙業銀行、大西洋銀行或華僑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倘當季僱員任職情況沒有變動,憑未經塗改的專用供款憑單,可以現金、本行支票、本行本票(票據抬頭為"社會保障基金")繳納供款或以本行帳戶轉帳扣款,並應以澳門幣支付。
- 社會保障基金望德堂區辦事處、皇朝區中土辦事處、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社會保障及就業專區)或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社會保障專區)
- 散工供款:
憑專用供款憑單,以現金、支票或銀行本票(票據抬頭為"社會保障基金")到社會保障基金望德堂區辦事處、皇朝區中土辦事處、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社會保障及就業專區)或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社會保障專區)繳納供款,並應以澳門幣支付。
電子申報服務
- 電子申報服務簡介 社會保障基金自2016年11月起推出電子申報服務,已辦理有效僱主註冊的僱主均可提出申請。僱主獲批准使用該服務後,便可透過「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e辦事」(ePass) 帳戶登入電子申報系統,辦理強制性制度本地僱員的任職申報、受益人登錄、下載憑單資料、查閱僱員任職資料、相關的繳款紀錄、辨理指定服務申請,以及以電子傳輸模式傳送相關資料文件至本基金。
- 申報本地僱員任職資料 用戶透過系統功能於指定申報期內辦理本地僱員的任職情況申報手續,同時,亦可為從未於本基金辦理受益人登錄的僱員辦理受益人登錄;當完成輸入所有僱員任職資料後,須由主帳戶提交資料至本基金,完成申報手續。此外,倘當季本地長工僱員沒有變動,主帳戶亦只需於申報期內登入系統,提交現有僱員任職資料至本基金,即完成申報手續。
- 下載經電子申報系統結算的長工、散工供款憑單及繳款渠道
於指定申報期內完成申報手續的僱主,可於供款月指定時間登入電子申報系統,下載專用供款憑單繳款。僱主除可到社會保障基金各服務點、市政署轄下指定的市民服務中心及分站、本澳九間指定銀行櫃枱繳款外,更可透過指定銀行提供的電子化渠道繳款,詳情請參閱電子申報服務專題網頁內容。
逾期繳納供款
在法定繳納期後60日內繳納,須支付遲延利息,每月利率為所欠供款總額的百分之三計算,不足一個月亦按一個月計算,金額最少為澳門幣50元;如60日後仍不繳納,除遲延利息外,按每一季度計算,還可被科處不超過所欠供款金額一半的罰款,但最低為澳門幣五百元。
不正當據有供款
- 僱主意圖將全部或部分依法從僱員的報酬中扣除的社會保障制度供款不正當據為己有,而不在法定期限屆滿後60日內將之繳交予社會保障基金,處最高3年徒刑,或科處罰金;
- 如實施犯罪者為法人,處最高360日罰金。
注意事項:
- 強制性制度不適用於以下情況:
- 與僱主為配偶關係或具事實婚姻關係或同膳宿且屬第二親等內親屬的僱員;
- 根據學徒培訓合同或融入就業市場的職業培訓制度建立關係的僱員;
- 已在退休及撫卹制度登記的在職公共行政工作人員。